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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 2007.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遵守《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委员单位服务,维护委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职业道德,推动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化学工程设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协会”发给的业务用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编制化学工程专业设计基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化学工程专业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手册及设计参考资料等; (三)组织研发、推广化学工程专业设计、过程系统工程、管理等计算机应用软件; (四)组织研发、推广化学工程专业新技术(包括节能、新能源、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五)组织召开全国性技术交流会,以及组织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和论文的评审、鉴定、推广和咨询等; (六)协助“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的化学工程及工艺设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七)组织举办化学工程新技术培训班和标准规范宣贯班; (八)编辑、出版、发行《化学工程》期刊,并办成精品期刊; (九)不断完善、发展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及专业网站,使它成为行业中威信强大的技术及信息交流平台,不断促进化学工程技术进步。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单位)与会费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委员及委员单位构成。是全国相关行业的设计、研究、院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组织。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的从事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职或退休后受聘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 (二)担任本专业的部、室领导,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生产制造厂的领导或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需填写《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表),并经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协会”的要求,中心站将向专业委员会过渡,原中心站技术委员会委员及委员单位可直接转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委员单位,不再重新填表。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权利 1.委员(单位)在专业委员会内一律平等;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4、有权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专业委员会的技术资料、刊物、国内外发展的动向等技术信息; 5.享有优先获取专业委员会咨询服务的权利; 6.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专业委员会规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维护专业委员会的 合法权益; 2.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为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3.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经常和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已经是现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的,不再向本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其他单位应向本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协会”为法人。专业委员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讨论和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研究本专业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四)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手册等基础工作的阶段性成品,负责提出修改意见;
(五)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基础工作规划;
(六)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提出专业委员会终止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熟悉专业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与“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协商后,经“协会”理事长批准任命。主任委员须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协会”批准。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届满前半年,请“协会”有关业务部门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专业委员会按 程序对换届工作做出安排。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本着精干、效能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济能力为依据,提出人员编制数额,报请“协会”核定。 第十九条 对不能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予以适时调整。调整、增补的人选应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一般为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或本年度的工作,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或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并有义务向本单位、本专业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工作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并派代表,连续2次不到会,视为自动放弃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处贯彻实施委员会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以及有关委员(单位)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任务经费拨款; (三)“协会”拨款;
(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第二章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协会”或 专业委员会提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7年11月19日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编号:
注:①
每个单位可推荐1—2名专业委员,本表可复印一人一表。 ②
填表并加盖公章后寄回:西安太乙路255号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王抚华收, 邮编:710054,电话:(029)82226475,13609290602,传真:(029)82234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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