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

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

 

  

2007.1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国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为行业技术进步及工程建设服务的宗旨,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组建“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由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主办,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中心站的领导和管理。中心站同时也是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国内外相关行业中从事搅拌技术及设备的研究、开发和设计、生产的专家及单位自愿参加的一个专业性组织。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委员单位及全国石油、化工、医药、煤化工、精细化工、轻工、造纸、食品、发酵、生物化工、高分子聚合物、环境工程、矿业、水处理等行业服务,不断推进工程设计和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提高我国搅拌技术水平及国际竞争力。紧密结合专业发展的需要,做好搅拌技术的导向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委员会”建设的同时,还将逐步建设“中国搅拌技术网”。网站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实用性、快捷性、商务性、国际性等综合性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络并组织国内外搅拌技术专家及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搅拌过程工艺、设备、测量、生产的研究、设计、生产、院校等单位,

逐步在国内建立一个具有搅拌技术及装备的专业权威机构;

    (二)定期召开国内外搅拌技术及其应用的研讨会;

    (三)发布搅拌技术动态及开辟搅拌技术论坛,征集及发布工程搅拌技术难题,组织专家热线答疑及组织难题攻关或技术开发;

    (四)发布供方信息:包括供方承担搅拌技术及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试车等全套服务,产品规格、性能数据及报价,新技术、专利技术,本单位的业绩、资质等介绍;

    (五)发布需求方信息:包括工程设计及建设项目的订货需求,工程设计中的攻关项目,本单位的业绩、资质等介绍;

    (六)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贯标讲座等;

    (七)组织编制行业标准、设计手册,开发应用软件;

    (八)建设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委员(单位)与会费

 

    第七条  专家委员来自国内外生产企业、设计、研究、院校等单位,可以是在职或退休人员,专家委员单位即委员单位。

    第八条  专家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一定资历及业绩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主管本专业的技术领导;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生产企业的领导或专家。

第九条  参加“委员会”的程序:

(一)填报“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

(二)“委员会”委员由“中心站”与有关专家协商确定邀请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技术委员及单位可以直接转入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但须填登记表。

(四)对于委员发给由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盖章的聘书。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一律平等,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经“委员会”选举,委员均有权担任主任、副主任等职;

(二)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中心站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对外活动可使用本“委员会”冠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有权获得会议冠名权,协办权;

(三)凡在《化学工程》期刊上刊登广告的单位免费在“中国搅拌技术网”上链接本单位网站,发布广告信息,并免费获得“工程项目信息”资料;

(四)经中心站确认,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可直接转入“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由中心站造册登记;

(五)优先或优惠得到本会业务范围中的技术成果、信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

(六)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以及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对“委员会”的活动提供支持;

(四)提供本单位网站信息、技术信息、供求信息、招标信息等;

(五)对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校单位的产品宣传广告,须在中心站的《化学工程》刊物上刊登广告,此项按规定收取期刊广告费。

第十二条  按规定缴纳委员会会费:

(一)设计单位及无产品经营的单位免缴会费;

(二)生产企业及有产品经营的单位按年缴纳会费;

(三)凡参加“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化学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及“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单位,只按一项缴纳会费(按标准高的项目缴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是委员会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确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三)研究本专业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四)审议搅拌技术标准、手册等阶段性成品,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讨论决定搅拌技术发展规划;

    (六)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提出“委员会”终止建议;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熟悉专业技术或管理的专家或企业家;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

    (四)主任、副主任可以是本行业企业的领导,他们必须是本行业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组织、领导“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承办“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正、副主任由“中心站”与委员(单位)协商,经中心站确认,主任委员报协会备案。秘书长由化学工程中心站派人担任,也可由中心站的技术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首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4年,往后任期由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本届正、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届满前半年,由中心站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安排好换届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及学术、技术交流会,特殊情况下对代表大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增加次数。委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可派代表参加,无故2次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中心站领导下由秘书处协助主任及副主任贯彻实施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主任及副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中心站同意,对外代表本“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邀请名誉主任委员及资深副主任委员,经中心站同意后聘请;

(五)主办或冠名主办年度大会;

    (六)组织、协调“委员会”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全国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工作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71119日经委员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全国化工化学工程设计技术中心站

搅拌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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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个单位可推荐12名专家,本表可复印,一人一表。